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朔州市朔城区马邑花园小区K7楼*单元*室,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王晓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朔城区人,现住朔州市朔城区民福西街德苑小区一号楼一单元*室,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关于刘菁与王晓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晋0602民初2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共计8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10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该案立案执行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山西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有车辆登记信息,已冻结车辆手续,无房产登记信息。
被执行人王晓蔚拒不履行(2018)晋0602民初26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晓蔚发布了限制高消令,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通过电话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