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昌市金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昌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民初2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秦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8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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