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作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
被执行人:张志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作范与被执行人张志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9日作出的(2020)辽0682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志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总对总及线下点对点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志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