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伟东、冯乐,河北硕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河北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庆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