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何某,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东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纯,辽宁立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何某诉被申请人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某和被继承人时运学名下位于抚顺市顺城区被继承人时运学在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的公积金账户、被继承人时运学的社保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