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济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灵城街道(原灵城镇)居民。

原告:秦维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灵城街道(原灵城镇)居民。

以上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锋,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韦燕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灵山县灵城街道(原灵城镇)居民。

审理经过 原告张济幸、秦维彬与被告韦燕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张济幸、秦维彬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济幸、秦维彬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及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未损害到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济幸、秦维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济幸、秦维彬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 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小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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