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址:广西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42号宁鑫苑小区14#楼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0510443106。 法定代表人﹕李雪玲,该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庆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姚桂琴,女,****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姚桂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全晓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