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顾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泽县平川镇。
被执行人:代国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泽县蓼泉镇。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2020)甘0723执1365号申请人顾星与被执行人代国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1400元,执行费121元,合计14821元;未履行标的12700元及执行费12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代国安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现下落不明。经多次对被执行人代国安的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查询,反馈结果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询其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等信息,反馈结果无存款,无有价证券,无可供执行的保险合同或解除保险合同后的现金价值。多次传统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其限制消费后,仍未履行案件款;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但无法执结。经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现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