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喻国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垣,浙江胜可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洪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喻国太与被告洪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喻国太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垣到庭参加诉讼,洪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喻国太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洪丰支付喻国太货款25500元;2、洪丰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洪丰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5日,洪丰从喻国太处进了一批工艺品画用于出售,双方口头约定刘文西侧叶画、赵孟頫马画、唐寅山水人物画、齐白石草虫画,单价为1500元/张(本),长卷山水画单价700元/张,大侧叶画单价2000元/本,同日洪丰向喻国太出具收货凭证一份,确认:刘文西侧叶画、赵孟頫马画、唐寅山水人物画、齐白石草虫画计12本,18000元,长卷山水画5张,3500元,大侧叶画2本,4000元,合计25500元。并在收货凭证上特别注明“没付款15天之内付清”。但洪丰至今未付上述款项,喻国太经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收货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喻国太、洪丰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喻国太将货物交付给洪丰,洪丰理应支付货款。但至今洪丰尚有货款25500元未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洪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喻国太货款25500元。

如洪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洪丰负担。

喻国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申请退诉讼费;洪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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