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洛阳华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瀍河区洛常路八号唐都盛世车城5号展厅。

法定代表人:张元召。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青,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镜涵,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石鹤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审理经过

原告洛阳华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汽车公司)诉被告石鹤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融汽车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青、陈镜涵,被告石鹤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华融汽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处罚金共计28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时原告明确第一项诉求增加案件执行费320元和罚息共计28320元。

被告辩称

石鹤磊答辩:14000元的罚单滞纳金也是14000元,我对滞纳金14000元有异议,确实是我没有收到华融公司对我的通知,所以造成滞纳金我不予承担,14000元罚单我愿意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简要事实经过:被告石鹤磊挂靠在原告华融汽车公司的豫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18年7月13日20时40分载货行驶至登封市郑登快速通道朝阳沟大桥检测点时涉嫌超限运输,当事车辆驾驶员未立即到卢店镇超限检测点消除违法状态,接受调查处理。后登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于2020年7月8日做出《违法行为通知书》[豫郑登交执超违通(2020)FS00058号],对原告华融汽车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14000元整的处罚决定,同日向原告华融汽车公司送达。原告称公司内勤2018年通过手机通知过被告石鹤磊违法通知书的事情,被告辩称没有接收到这个通知,2019年该车辆通过原告华融汽车公司卖掉,也没有人通知其去交罚款。

二、强制执行情况:2021年3月30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出具行政裁定书(2021)豫0185行审43号,裁定内容有: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洛阳华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罚款14000元及加处罚款14000元。2021年4月19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向原告华融汽车公司出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三、罚款扣划情况:2021年5月8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司法扣划原告华融汽车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中心账户28320元。

四、协议约定:2015年12月7日,被告石鹤磊(乙方)与原告华融汽车公司(甲方)签订《汽车挂靠协议书》。该车辆主车车牌号豫C×××××,发动机号31152001212,车架号LZGJL4Y40FX039058,挂车车牌号豫C×××××,车架号LA9940CL8F1HJD670。协议第一条约定:乙方(被告)自愿将其车辆挂靠甲方(原告),其车辆产权和经营权仍归乙方(被告)独自所有。乙方(被告)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和运输合同纠纷,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有乙方(被告)全部承担,甲方(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乙方(被告)原因引起甲方(原告)参加诉讼时,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其它费用由乙方(被告)全额承担。该协议有原告盖章,被告签字、捺印。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豫0185行审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法院司法扣划交易截屏1张、《汽车挂靠协议书》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华融汽车公司与被告石鹤磊签订的《汽车挂靠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华融汽车公司系豫C×××××的名义车主,被告石鹤磊系实际控制车辆。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和运输合同纠纷,造成财产损失的,由被告承担,故,本院认定被告应当承担其经营期间产生的14000元的罚款。原告作为被挂靠方,负有将违法通知书通知被告的义务,原告称已将违法通知书通知被告,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14000元加处罚款及执行费32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鹤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洛阳华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代偿赔偿金14000元;

二、驳回原告洛阳华融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4元,由被告石鹤磊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执行局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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