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江大道69号长航集团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蒋海金,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周薇薇,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丘作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与丘作高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中,2021年4月1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通过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丘作高的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查无被执行人的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登记信息。丘作高银行存款有2442.96元。在五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无被执行人丘作高的房产登记信息。在被执行人丘作高户籍登记地五华县龙村镇硝芳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丘作高的户口是挂靠在该社区的独立户口,在该社区查无财产。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划拨了被执行人丘作高银行存款2442.96元,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710元后,已偿还申请执行人1732.96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丘作高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6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综上所述,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丘作高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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