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永峰,男
被执行人:王景可,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永峰与被执行人王景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永峰依据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122民初7796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6000元及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峰与被执行人王景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于七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维报告财产令、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双方当事人已私下过付部分执行款5000元,剩余执行款,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制定还款计划,分期履行债务,符合规定,故本案应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1122执9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