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正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武宁县。
被告:刘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住江西省武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正圳与被告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正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元,减半收取466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