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邓艳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维伟、陈莉,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肖学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邓艳苹与被申请人肖学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邓艳苹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学春的银行存款40000元。申请人邓艳苹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肖学春的银行存款4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