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潘用强,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址贵州省剑河县。

被执行人金发银,男,****年**月**日出生,革家人,住址贵州省凯里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潘用强与被执行人金发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2629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金发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潘用强借款本金51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5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从2018年2月6日起计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缴款通知书等材料,责令其履行义务,并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网络银行、车辆登记等部门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线下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凯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有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金发银进行限制高消费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6月23日,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人潘用强,申请人亦认可本院的执行情况,并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629执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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