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彰武镇南环路东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彰武县。 被申请人:田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田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刘某某、田某某在银行、微信、支付宝的账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94100.00元,并提供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办公楼(不动产权证号:辽(2018)彰武县不动产权第0004399号)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判决生效后案件的顺利执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刘某某、田某某在银行、微信、支付宝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94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双青 审判员 韩 林 审判员 赵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