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聂振胜,男,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告:王宏雪,女,汉族,无固定职业。
审理经过
原告聂振胜与被告王宏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振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宏雪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聂振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聂振胜与被告王宏雪离婚;2.婚生女由聂振胜抚养,王宏雪不支付抚养费;3.没有家庭共同财产及债务;4.由聂振胜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聂振胜与王宏雪于2013年网络相识并恋爱,于2014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30日生有一女。双方因感情不和,王宏雪于2015年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联系不上,故聂振胜请求与王宏雪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宏雪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被告王宏雪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该证据质证的权利。经本院依法审查,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聂振胜与王宏雪于2013年网络相识并恋爱,于2014年1月21日在农垦饶河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5月30日生有一女,名为聂梦珊。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王宏雪于2015年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联系不上,故聂振胜请求与王宏雪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聂振胜与被告王宏雪因感情不和,王宏雪于2015年8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聂振胜要求与王宏雪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因王宏雪无法联系,故聂振胜要求聂梦珊由其抚养,王宏雪不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聂振胜与被告王宏雪离婚;
二、婚生女聂梦珊由原告聂振胜抚养,被告王宏雪不承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77.2元,由原告聂振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