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2021)粤13民终3600、3601、3603、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XX等六户业主(具体信息详见附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XX等六户业主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大亚湾瑞鑫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六案,不服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案号详见附表),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系列案。
上诉人诉称
经查,上诉人彭XX等六户业主提出上诉后,向本院申请免减缓交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可准予减免缓交的情形,故向其出具《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并通知其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凭原审法院发出的《缴费通知书》交纳诉讼费用。因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属于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系列案按上诉人彭XX等六户业主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