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宜都市集力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五眼泉镇响水洞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1MA48BXTG7U。 法定代表人:向安民,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传强,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蔡万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审理经过
原告宜都市集力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万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2021年5月10日原告宜都市集力劳务有限公司以被告蔡万均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宜都市集力劳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都市集力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都市集力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秦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