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齐星 被执行人:孙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03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齐星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调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齐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2016)黑8103民初15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期限限制。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新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