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住辽宁省彰武县老城街61号。
负责人:李仲超,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职工。
被告:金凤,女,****年**月**日出生,满族,户籍:彰武县,现住址彰武县。
被告:王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辽宁省建昌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与被告金凤、王柏军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78.31元,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决定,全部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