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正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男,****年**月**日出生,系原告陈正环的儿子,住址同上。 被告:季崇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泗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正环与被告季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崇军经本院合法传唤(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正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想要个借款12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久拖不付。为此,根据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季崇军于2017年2月12日向原告陈正环借款120000元。

被告辩称

季崇军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季崇军与原告陈正环的儿子陈胜系同学关系。2017年2月12日,季崇军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陈正环借钱,陈正环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出借给季崇军本金120000元,当日由季崇军向陈正环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日期。后陈正环多次向季崇军催要还款,季崇军至今未予偿还,原告为此诉讼来院,引起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季崇军向原告借款12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原告年龄较大,以现金方式交付出借款符合常理,被告季崇军应当将借款120000元偿还给原告;原告要求按照银行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可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清偿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季崇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正环借款本金1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债务清偿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季崇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珊 人民陪审员  刘秀荣 人民陪审员  毛晓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沙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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