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苏新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满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

被执行人:叶俊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李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4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51,189.15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建忠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二 十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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