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林区支行,住新林区新林镇。

负责人:夏某。

被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曹某。

被执行人:邹某。

被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曹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林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曹某、邹某、杨某、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曹某、邹某、杨某、曹某无力一次性给付执行款,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分期给付协议:曹某、邹某自2021年3月份始每月自动给付1500.00元;杨某、曹某自2021年3月始每月给付800.00元;李某每月无经济收入、身患脑血栓疾病,无劳动能力,由其女儿李某自2021年4月始每月给付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黑2703执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青春

审判员  单冬慧

审判员  王殿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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