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宋娜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赵振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河南省柘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宋娜娜与被告赵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宋娜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赵振杰于2020年6月30日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一年内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无奈,特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赵振杰辩称,借款和借款数额均属实,借条也是我写的,我现在暂时没钱,等我有钱了我愿意偿还原告。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振杰于2020年6月30日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一年内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原、被告形成纠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宋娜娜要求被告赵振杰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有被告赵振杰出具的借条一份在卷佐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赵振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宋娜娜借款本金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赵振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