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张福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毛水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福有为与被告毛水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由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600元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福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水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聘请被告机械代班,2020年12月11日至12月26日,被告多次到原告处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给被告13000元,扣除原告应支付给被告工资6600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6400元至今未予归还。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400元,自愿放弃利息诉讼请求。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毛水发归还原告张福有借款本金64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毛水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