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1869W,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21号中信银行大厦。

负责人:吕天贵,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曲,北京天驰君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敏,北京天驰君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岑耀奇等四十三人(身份信息情况详见附表)。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岑耀奇等四十三人银行卡纠纷四十三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9606号等判决书(详见附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深圳市内的车辆、工商股权、不动产、托管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证,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证。经查,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进行冻结;部分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予以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送了查证结果通知书,详细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系列案的财产查控及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系列案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期间,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粤0305执8383、8385-8388、8390、8391、8393-8405、8407-8415、8417-8423、8425、8427-84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石登科

审判员  杨 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詹纪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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