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侯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抚顺市望花区博派健身俱乐部,住所地抚顺市望花区北镇街17号院内机修车间。
投资人:王岩。
审理经过
原告侯新与被告抚顺市望花区博派健身俱乐部(以下简称“博派健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博派健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侯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会员卡金额4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19日,本人到抚顺市望花区区政府旁边的博派健身办了一张健身卡,期限3年,金额800元。2020年1月份博派健身因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放假及疫情原因停业至今。后经了解博派健身无继续经营的迹象,原告卡内剩余近18个月未使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博派健身未答辩。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19日,侯新到抚顺市望花区区政府旁边的博派健身办了一张健身卡,期限1年从2018年7月2日至2019年7月1日,金额800元,并约定赠送12个月的运动时间。后侯新开始在该处健身。2020年1月博派健身因附近大学放假开始停业。后受疫情影响直至2020年10月开始复业,经营约3个月的时间后再次停业至今。庭审中,侯新称当时办卡口头约定赠送24个月,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达成的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侯新向博派健身支付健身卡费并取得健身卡,博派健身理应为侯新提供健身服务。本案中,侯新主张其办理的健身卡为赠送24个月,但其提供的会籍档案载明的赠送时间为12个月,应当以会籍档案为准,博派健身在2020年1月停业后直至2020年10月复业后仅经营约3个月后继续停业,致使侯新无法继续享受健身服务,故侯新有权要求博派健身返还未使用的健身卡费用,考虑侯新办卡的时间及博派健身的停业时间,对侯新主张返还办理健身卡费4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1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抚顺市望花区博派健身俱乐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侯新健身卡费100元;
二、驳回原告侯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抚顺市望花区博派健身俱乐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