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左方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左婷婷(左方兴之女)。 被申请人:北京奇煜毅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5号楼4层25号。 法定代表人:左方兴,经理。
审理经过
左方兴以北京奇煜毅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煜毅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奇煜毅燃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期间,左方兴申请撤回对奇煜毅燃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左方兴现申请撤回对奇煜毅燃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左方兴撤回对北京奇煜毅燃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倩 审 判 员 王继延 审 判 员 周熙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黄逸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