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潮,系该协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泽,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有贵,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珠山区鑫之尊音乐茶座馆,经营场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经营者:张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珠山区鑫之尊音乐茶座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受理。2021年6月24日,本院收到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寄送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计551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吴海平 审 判 员 李 锋 审 判 员 胡志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汪 越 书 记 员 祝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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