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体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告:孙红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委托代理人:刘彦军,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体秀与被告孙红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2021年7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原告张体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体秀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体秀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钟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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