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体秀,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告:孙红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委托代理人:刘彦军,河南颖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体秀与被告孙红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2021年7月14日上午10时30分,原告张体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体秀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体秀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钟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