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钟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刘洪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审理经过
原告钟原诉被告刘洪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洪勇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钟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7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利息的主张);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路产损失6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利息的主张);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9年8月21日借用了原告的一辆轿车(车牌号为渝XXXX),2019年8月22日,被告在使用该车的过程中导致车辆及相关财产损坏,原、被告于2020年1月17日就车辆损失以及原告垫付款等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协议书》,约定了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7,000元及原告垫付的路产损失6000元的相关事宜。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足额支付相关款项,至今尚欠原告车辆损失费7000元及原告垫付的路产损失费6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刘洪勇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洪勇借用原告钟原的车辆(车牌号:XXX)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该车发生了自燃事故导致车辆报废,该事故还导致产生路产损失9000元,其中,原告垫付了6000元,被告支付了3000元。原、被告于2020年1月17日就该车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甲方:刘洪勇(身份证号码:XXXXX)乙方:钟原(身份证号码:XXXX)甲方因借乙方车辆(XXXX)使用,在行驶过程中发生自燃,现甲乙双方就车辆损失赔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车辆损失17000元(大写壹万柒仟元整),分两笔支付,第一笔于2020年1月17日转账给乙方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第二笔7000(柒仟元整)于2020年2月29日前支付给乙方。若第二笔款逾期支付,则乙方按月息2分利息向甲方收取。二、因车辆发生的自然导致赔付路产损失9000元(其中甲方已垫付3000元,乙方已垫付6000元),该损失由甲方先垫付,即甲方将乙方垫支的6000元于2020年2月29日支付给乙方,待保险公司赔偿后由乙方支付给甲方9000元。若保险公司先于2020年2月29日赔偿路产损失给车主(乙方),则乙方将甲方垫付的3000元于赔付当日付给甲方。若乙方垫付的路产损失6000元,甲方未在约定时间支付,则乙方按月息2分利息向甲方收取。若乙方在保险公司赔偿后未支付3000元给甲方,则甲方按月息2分向乙方收取……”。协议签订后,被告刘洪勇向原告钟原转账10,000元。钟原主张因车辆系自燃,未购买相应保险,保险公司未就事故车辆的损失进行赔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借用原告的车辆,使车辆保管义务转移给了被告,被告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自燃而报废,导致原告的财产受到了损失,原、被告就原告的该项损失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应当按照协议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根据《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尚欠的7000元车辆损失。关于路产损失的问题,原、被告约定被告于2020年2月29日将原告垫付的6000元路产损失支付给原告,但被告逾期未支付。关于《协议书》中约定的保险公司赔付事宜,原告现主张保险公司未予赔付。因被告未到庭,未就相关事实进行抗辩,且即使保险公司对原告进行了相关的赔付,被告亦可以根据《协议书》主张自身权益。综上,被告应当向原告垫付的6000元路产损失。 关于交通费问题。原告主张其因本案维权而产生交通费500元,要求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考虑到原、被告户籍地的地域距离,原告主张一定的交通费损失符合一般常理,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被告刘洪勇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当承担不到庭置辩及举证、质证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洪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钟原车辆损失、路产损失共计13,000元; 二、被告刘洪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钟原交通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106.25元,由被告刘洪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啟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昌金艳 书 记 员 李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