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存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初中文化,住康乐县。
被告:张红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农民,小学文化,住康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存平与被告张红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存平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借款50000元,并承担同期银行利息(以实际还款日的银行结算为准);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7年11月原告从胭脂信用社贷款10万元,原告将5万元借给被告使用。被告将所借5万元的利息清算至2019年10月。2019年11月至2021年6月份的利息8123元及借款本金5万元至今未偿还。后双方为偿还借款发生矛盾,原告诉于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辩称
被告张红德同意于2021年11月26日之前偿还原告杨存平借款本金25000元,并给付2021年6月21日之前所欠的利息8123元;于2022年11月26日之前偿还原告杨存平本金25000元;2021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