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蚂蚁众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合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国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城阳区,户籍地黑龙江省克东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喜仕登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12号2号楼1611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上海市汇业(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蚂蚁众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喜仕登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工程所在地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563元,退还原告。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侯一佳 人民陪审员 陈秋竹 人民陪审员 马帼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金芙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