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付吉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
被告:乔风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住住海兴县。
审理经过
付吉坤与乔风梅、信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付吉坤于2021年7月20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付吉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付吉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