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盈丰(香港)国际海运有限公司(YINGFENG(HK)INTERNATIONALSHIPPINGCO.,LIMITED),住所地:FLAT1001,10/FCARNIVALCOMMERCIALBUILDING18JAVA,ROADNORTHPOINT,HONGKONG。
法定代表人:张智红,董事长。
被申请人:平潭综合实验区恩润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潭城镇西航南段康德别墅B区71-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450J47T。
法定代表人:施杰,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盈丰(香港)国际海运有限公司(YINGFENG(HK)INTERNATIONALSHIPPINGCO.,LIMITED)以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为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平潭综合实验区恩润海运有限公司所有或经营的“恩润9”轮,并责令被申请人平潭综合实验区恩润海运有限公司提供价值2600000元的财产担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为申请人盈丰(香港)国际海运有限公司(YINGFENG(HK)INTERNATIONALSHIPPINGCO.,LIMITED)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盈丰(香港)国际海运有限公司(YINGFENG(HK)INTERNATIONALSHIPPINGCO.,LIMITE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盈丰(香港)国际海运有限公司(YINGFENG(HK)INTERNATIONALSHIPPINGCO.,LIMITED)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平潭综合实验区恩润海运有限公司所有或经营的“恩润9”轮[保全限额以2600000元为限,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限届满,申请人盈丰(香港)国际海运有限公司(YINGFENG(HK)INTERNATIONALSHIPPINGCO.,LIMITED)可根据案情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
三、责令被申请人平潭综合实验区恩润海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价值2600000元的财产担保。被申请人平潭综合实验区恩润海运有限公司提供足额担保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解除扣押。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盈丰(香港)国际海运有限公司(YINGFENG(HK)INTERNATIONALSHIPPINGCO.,LIMITED)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盈丰(香港)国际海运有限公司(YINGFENG(HK)INTERNATIONALSHIPPINGCO.,LIMITED)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