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唐志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执行人:王**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执行人:陆云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执行人:王新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被执行人:王利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白山市浑江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唐志博、王**冰、陆云国、王利明、王新利罚金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602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并处唐志博罚金30,000.00元;陆云国罚金20,000.00元;王**冰罚金5,000.00元;王新利罚金15,000.00元;王利明罚金5,0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向五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五人履行义务;陆云国、王利明、王新利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唐志博、王**冰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不动产、工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除唐志博名下有车一辆(已查封车籍,下落不明)、有存款153.56元(已被本案冻结);王**冰名下有存款385.34元(已被本案冻结)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通过传统调查,对二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居住地社区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唐志博、王**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因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二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罚款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602执79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