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玥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北京博锐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路35号院1号院8层801。 法定代表人:蔡振振。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国忠,北京博锐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吴玥昕与被告北京博锐斯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吴玥昕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吴玥昕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吴玥昕负担,已缴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田 裴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王安妮 书 记 员 王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