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柏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猛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柏乡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红超因与被上诉人宋猛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2021)冀0524民初2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刘红超上诉请求:请求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判决宋猛飞尽快给予经济补偿。事实和理由:本人认为宋猛飞借我钱属于民间借贷,迟迟没有还款,此刻还没有涉及到刑事案件,希望法院进一步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宋猛飞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刘红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五笔423,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宋猛飞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刘红超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刑民交叉案件时,是否应该先行处理刑事部分最后再处理民事部分,应当严格遵循该案件是否属于同一事实。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所依据的与涉嫌的刑事案件并不是同一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事案件。本案一审法院仅以被告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裁定驳回起诉明显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一审提交材料符合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且属于受诉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2021)冀0524民初20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