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三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方山县马坊镇树林则村人,现住。

委托代理人:曹晓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方山县圪洞镇圪洞村人,现住。

被执行人:王利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方山县峪口镇峪口村人,现住。

委托代理人:冯谈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方山县麻地会乡庄上村人,现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三照与被执行人王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王利军支付申请执行人张三照货款36734元,并由被执行人王利军负担案件受理费562元,申请执行费451元。现申请执行人张三照与被执行人王利军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张三照的委托代理人曹晓瑜于2021年6月28日书面提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晋1128执1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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