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某,男,汉族,甘肃省人,农民。         被告:朱某,男,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镇原县通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镇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魏某与被告朱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被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魏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清偿原告劳务费2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朱某系镇原县通宇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3月,被告邀请原告在朱沟自然村砖厂制造机砖,双方约定:原告包工包料,负责制机砖,每块砖0.245元,年底一次性结算。2015年11月份,原告做完全部工程,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经双方结算确定数量以及价格。期间,被告陆续支付原告部分劳务费。直至2018年4月,被告共欠付原告剩余劳务费26000元。原告多次联系被告,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推拖,甚至找借口不见原告。经原告不断催要,被告于2018年4月26日给原告书写欠条一份。被告自书写欠条后,再未支付任何劳务费。        

被告辩称

朱某辩称,原告起诉事实属实。2015年3月,原告在朱沟自然村给其制造机砖,年底进行了结算。其目前还下欠原告劳务费26000元,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现在没有能力支付。2015年原告干完活后,领着家人在其砖厂住了3个月,现请求原告承担在砖厂居住期间的水电费。        

本院查明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原、被告达成协议,由原告在朱沟自然村砖厂为被告制造机砖,双方约定:原告包工包料,每块砖0.245元,年底一次性结算。2015年11月份,原告做完全部劳务,双方进行了结算。至2018年4月26日,被告除已付原告劳务费外,欠付原告剩余劳务费26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26000元欠条一张。后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中,被告称原告及家人在其砖厂住宿3个月,未支付居住期间的水电费;原告称其给了被告5桶柴油,没有进行结算,双方互相否认,均未提供证据进行证实,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制造机砖,双方经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劳务费26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予以确认,双方债权债务清楚。原告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魏某劳务费2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范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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