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解艳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桐鸣、赵瑞,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晗东,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被告:徐照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赵晗东、徐照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电梯费、违约金共计23190.90元及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购买了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的沈阳雅居乐小区的房屋,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为其提供前期物业服务,但目前被告长期拖欠物业费,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起诉的原告应该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案中,原告提交《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甲方为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乙方为被告,原告并非该协议的当事人,且原告并未提供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其与本案的直接关系,故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雅生活智慧城市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