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公诉机关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煌江,男,****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余姚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浙江省余姚市。因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虞检刑诉[2021]200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煌江犯交通肇事罪,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即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煌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24日4时12分许,被告人徐煌江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余梁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青峰村红绿灯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先行绿灯进入路口的推人力三轮车的行人叶某发生碰撞,造成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徐煌江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煌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徐煌江已与被害人叶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徐煌江表示谅解。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煌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的证言,接警单详情,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酒精度测试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处理通知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报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道路监控视频,和解协议、谅解书,查获经过,被告人徐煌江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煌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煌江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并从宽处理;被告人徐煌江已与被害人叶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徐煌江表示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煌江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徐煌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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