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付文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
被执行人:王振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付文明与被执行人王振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983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振生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振生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20000元(本金、诉讼费、执行费)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