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陈玉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执行人:张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审理经过

陈玉阳、张正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502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陈玉阳应缴纳罚金15000元(已缴纳),张正应缴纳罚金2000元(已缴纳)。因陈玉阳、张正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玉阳、张正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6月10日通过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资金等发出第一次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陈玉阳名下有财产,已经实施冻结,查询被执行人张正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不利于处置。2021年7月8日通过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第二次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陈玉阳、张正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仅有零星存款,不利于处置,被执行人陈玉阳、张正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公积金。 三、2021年7月8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被执行人陈玉阳、张正已自主缴纳罚金,责令被告人陈玉阳继续退赃或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张正退缴违法所得4800元予以没收,因赃物下落不明,赃物已被被执行人挥霍,目前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导致赃物赃款无法继续追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良军 审判员  刘 洋 审判员  汪明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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