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付秀超,男,****年**月**日出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薛永生,男,****年**月**日出生,住开原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付秀超与被执行人薛永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1282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利息12200元、案件受理费68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薛永生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

二、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薛永生的银行存款、证券基金、不动产、股权、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以62830元为限冻结被执行人薛永生在银行存款,实际冻结可用金额不足;

四、本院执行法官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薛永生的房产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反馈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7608元(其中包含诉讼费680元);

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第二次、第三次网络查控,反馈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七、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薛永生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八、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付秀超进行了约谈,并将案件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薛永生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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