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海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审第三人:涂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郫县。
原审第三人:邓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波因与被上诉人涂海斌及原审第三人涂连、邓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1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波于2021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波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862元,减半收取26,431元,由李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