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小军,住宁夏西吉县。

被告:苏志刚,住宁夏西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马小军与被告苏志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志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小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等共计50909.8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被告在中国农业银行将台支行贷款50000元,原告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凭证中签字确认,借款期限为三年。后到借款约定履行期限,被告一直拖延不予清偿,在银行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下,原告只好向中国农业银行将台支行代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共计为50909.88元。在原告代为偿还后,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推诿不予偿还,经原告催要未果,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望受理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苏志刚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18日,被告苏志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将台堡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将台支行)贷款50000元,期限三年,同日原告马小军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上述贷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苏志刚未按期偿还贷款,原告马小军代被告苏志刚于2020年9月9日向农业银行将台支行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793.88元、罚息114.19元、复利1.81元,共计50909.88元。上述代偿款原告马小军向被告苏志刚追偿未果,遂具状起诉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规定,本案被告苏志刚未按照约定向农业银行将台支行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马小军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代被告苏志刚偿还50909.88元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苏志刚追偿,原告马小军要求被告苏志刚偿还其代偿款50909.88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苏志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未提出抗辩理由,应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苏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马小军代偿款50909.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3元,减半收取计536.5元,由被告苏志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