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建工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玫瑰路288号新桂国际2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47923668274。

法定代表人:杨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浩,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覃艳丽,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余建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建工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株洲市中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湖南建工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467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新桂广场新桂公馆”小区2栋1018房业主,原告于2016年7月15日起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入场管理小区。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高层住宅(公寓):1.8元/月/平方米,被告欠交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5月14日(33个月)的物业管理费为4677元。虽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拒不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只得提起本次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余建国辩称:本人于2017年购买了新桂公馆2栋1018房,由于当时销售人员说开发商引荐了咖啡猫公司统一代管,房子作为公寓式酒店,我们只负责收租金,其它不管,过了装修期,开始时每个月咖啡猫按时支付租金给我,大概2018年3、4月份租金不是按时付,后来5月我就没有收到租金了,多次电话后,电话也无人接听,直到我朋友打电话告诉我咖啡猫跑了,很多业主在维权,8月份我才回到株洲,在房子里找了租客,想收回房子,租客说她同咖啡猫签订的合同,把房子的租金、物业费、网络费等都给了咖啡猫,房租也是按季付的,没有办法,同年10月份才和租户协商好,同我个人重新签订了一个合同,房租直接给我了。2020年租户退房时我问了一下物业费的问题,她说物业也找她收费,她给物业工作人员看了票据,物业说他们不承认,她把后面的物业费给我了,我去物业一查询才知道咖啡猫没把物业费交给物业公司,我的房子从2018年8月份一直欠交,物业也一直没给我打一个电话,当时我还跟物业公司吵了一架,我承认从2019年8月14日交物业费,物业员拒收,我说找他们主任来谈一下,他们回答说主任学习去了,过几天我又去了,他们说主任有事去了,去了几次都这样说,我说你们看我损失这么大,总得补偿一下,他们说新桂的都从2019年1月份交起,我说别人损失没有我的大,找你们领导来谈一谈,没有回音,一直一个电话也没有,直到2021年我突然接到法院的电话,让我过来调解,我来了,调解员打电话给物业公司,他们没时间,直到早几天又接到法院电话说开庭,我同意从2019年8月交物业费,其余的我不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余建国系“新桂广场新桂公馆”小区2栋1018房业主,该房建筑面积为78.74平方米。2016年6月30日、2019年7月15日原告湖南建工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株洲市湘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新桂广场新桂公馆”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新桂广场新桂公馆”的物业由被告进行管理服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高层住宅(公寓):1.8元/月/平方米。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与株洲市湘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接受被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原告收房后将该房按照株洲市湘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约定的将房屋出租给咖啡猫公司进行酒店式经营,物业费由咖啡猫公司从租户处收取后直接支付给被告,租赁费由咖啡猫公司从租户处收取后直接支付给原告。2018年5月起被告就没有收到咖啡猫公司支付的租金,2018年8月被告从深圳回到株洲去1018房催要房租时,租户称租赁费和物业费已经按季度支付给咖啡猫公司了,被告直到2018年10月才跟租户签订租赁合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湖南建工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株洲市湘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新桂广场新桂公馆”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有效合同,原告因此是“新桂广场新桂公馆”的物业管理公司,该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内的所有房屋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是“新桂广场新桂公馆”的房屋业主,当原告按约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时,被告负有向原告支付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已经缴纳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5月14日的物业费给原告,故被告拖欠物业费的期间为2018年8月17日至2021年5月14日(33个月),按1.8元/月/平方米计算,建筑面积是78.74平方米,共计拖欠物业费为4677元。被告庭审中辩称2018年10月之前的物业费租户已经交给咖啡猫公司了,咖啡猫公司没有交给原告与被告无关。经审查,造成2018年7、8两个月物业管理费处于未缴纳状态,原、被告均有责任,根据公平原则,本院确定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2018年10月之后,被告已经自己直接管理涉案物业,被告答辩只缴纳2019年8月之后的物业费没有依据,故被告需缴纳2018年8月14日至2021年5月14日的物业管理费4535.27元。被告余建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余建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建工汇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8月至2021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4535.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余建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0103210000001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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