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申俊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曲周县。
被告:曲周县腾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曲周县曲周镇临堂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刘玉山,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申俊海与被告曲周县腾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申俊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申俊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晓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晶